公告具體內容如下:
一、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
二、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一)需具備阻燃特點的紡織產品(不包括服裝和玩具);
(二)塑料外殼的添加劑及用于家用取暖電器、熨斗、風扇、浸入式加熱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觸電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標準,按該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三)用于建筑絕緣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短鏈氯化石蠟(以下用途除外)。(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膠工業中生產傳送帶時使用的添加劑;(二)采礦業和林業使用的橡膠輸送帶的備件;
(三)皮革業,尤其是為皮革加脂;
(四)潤滑油添加劑,尤其用于汽車、發電機和風能設施的發動機以及油氣勘探鉆井和生產柴油的煉油廠;
(五)戶外裝飾燈管;(六)防水和阻燃油漆;(七)粘合劑;(八)金屬加工;
(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劑(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兒童產品中的加工使用);以上九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減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勵開發和應用替代技術,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規定,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化學物質、在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出現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上述有關禁止或限制生產、使用、進出口的要求。
六、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以及海關,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上述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生產、使用、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公告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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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講機空運磁檢報告運輸鑒定報告MSDS編制機構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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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筒空運磁檢報告運輸鑒定報告MSDS編寫第三方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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