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UN38.3(可充電型電池操作規范),是指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 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并且每個包裝件內裝有超過24個電池芯或12個電池,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一、依據根據民航規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應對電池進行運輸文件審查,重要的是每種型號的電池UN38.3安全檢測報告。該報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廠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電池進行航空運輸
二、要求
UN38.3是指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 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并且每個包裝件內裝有超過24個電池芯或12個電池,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鑒聯國檢(廣州)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進出口電子電氣產品、危險品、環境檢測、危險廢物鑒定、石油、化礦、玩具產品、農產品、化妝品等檢測業務,可辦理涂料備案和危險分類鑒別報告證書,我司與廣州海關技術中心和廣東科正檢測中心是協議合作伙伴,成立電池檢測合作實驗室檢測,檢驗事宜可以咨詢我司李工
以下是我司的報告模板:
1. 各種鉛酸蓄電池(如汽車啟動用鉛酸 蓄電池、固定型鉛酸蓄電池、小型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等)
2. 各種動力二次電池(如動力車用電池、電動道路車車用電池、電動工具用電池、混合動力車用電池等)
3. 各種手機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鎳氫電池等)
4. 各種小型二次電池(如筆記本電腦電池、數碼相機電池、攝像機電池、各種圓柱型電池、 無線通訊電池、便攜式DVD電池、CD和MP3播放器電池等)
UN38.3測試項目及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UN38.3測試項目
T.1高度模擬試驗
在壓力≤11.6kPa,溫度20±5℃的條件下,保存6小時以上,無漏液、排氣、解體、破裂,燃燒。
T.2熱測試
在72±2℃和-40±2℃的條件下進行高低溫沖擊試驗,在極限溫度中存放時間≥6h,高低溫轉換時間≤30min,沖擊10次,室溫(20±5℃)存放24h,試驗總時間至少一周
T.3振動試驗
15min內從7Hz至200Hz完成一次往復對數掃頻正弦振動,3h內完成三維方向12次振動;
對數掃頻為:從7赫茲開始保持1gn的大加速度直到頻率達到18赫茲。然后將振幅保持在0.8毫米
(總偏移1.6毫米)并增加頻率直到大加速度達到8gn(頻率約為50赫茲)。將大
加速度保持在8gn直到頻率增加到200赫茲。
T.4沖擊試驗
150g、6ms或50g、11ms半正弦沖擊,每個安裝方向進行3次,總共18次;
T.5外短路試驗
在55±2℃、外電阻<0.1Ω條件下短路,短路時間持續到電池溫度回到55±2℃后1h。
T.6碰撞試驗
9.1kg重物自61±2.5cm高處落于放有15.8mm圓棒的電池上,檢測電池表面溫度。
T.7過充電試驗
在2倍的大連續充電電流和2倍的大充電電壓條件下,對電池過充24h。
T.8強制放電試驗
電池串連12V直流電源,以大放電電流進行強制放電。
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a)在試驗T.1至T.6中,沒有發生解體或起火 。
(b)在試驗T.1、T.2和T.5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易燃或腐蝕性物質。
1>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2>沒有發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氣或滲漏。
(c)在試驗T.3和T.6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或腐蝕性物質。
包裝要求及條件限制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
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 24個原電池或 12 個電池,
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
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
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
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
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 30kg。
條件限制
交運的電池及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
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 UN3090 或 UN3091 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Li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
量含量不超過 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Li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
量不超過 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Li的量。
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
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 800mah(800毫安小時),
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 克。
(二)、符合 UN 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
標準手冊》第 3 部分 38.3 款的所有要求。
(三)、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如電池單獨運輸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10kg。
危包證:
廣東電池危包證辦理:電池UN38.3報告+MSDS+運輸報告+危包紙箱
:廣州市、深圳市。
19個地級市:珠海市、汕頭市、佛山市、韶關市、湛江市、肇慶市、江門市、茂名市、惠州市、梅州市、汕尾市、河源市、陽江市、清遠市、東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陽市、云浮市。
行業資訊:
一、軍塔里木的決策
柯1井的重大油氣成果證實了盆地有良好的找油前景。國家地質總局責成石油地質綜合大隊赴塔里木調查石油勘探的進展,實地調研柯克亞油田。1977年8月,該大隊派康玉柱為組長、包括周永昌等組成的塔里木籌備組進入盆地,經過幾個月的工作,編寫了“塔里木盆地石油地質普査初步設計方案”。認為塔里木盆地是尋找幾個“大慶式”油氣田的含油氣遠景區,其中以西南坳陷區**,塔東坳陷區也具有較好的找油前景。建議要快上,要全盆著眼,分區規劃,突破喀什,準備于田,查清東部,探索中央。該方案于1978年1月在上海召開的國家地質總局局長會議期間向孫大光、張同袱和塞風等作了匯報。總局隨即作出了進入塔里木盆地開展油氣普查工作的具體部署。
二、組織力量
1978年3月初,石油地質綜合大隊組織塔里木隊,在喀什一麥蓋提地區進行綜合研究工作,為國家地質總局石油普查隊伍開展工作做準備;并對全盆地開展遠景評價的調研工作。
1978年5月8日,總局決定成立新疆石油普查勘探指揮部(李奔為指揮長,后改稱第三普査勘探指揮部,增加徐生道、呂華為副指揮長),由新疆地質局抽調干部進行組建工作,開展油氣勘查。
隨后,總局于1978年8月調第四物探大隊442、443地震隊及第六物探大隊644地震隊到喀什地區進行地震技術方法試驗和地震勘探,這是地質部門首次在塔里木盆地開展地震勘探。
1978年11月4日,總局調青海省地質局石油普查隊(原第一普查勘探大隊)進新疆進行油氣勘查工作。大隊先譴人員于年底前分三批抵喀什,大批人員在1979年1月底陸續到達工地指揮部,組建了第一物探大隊(負責人孫舫,技術負責彭誠),第一普查勘探大隊(負責人師宗浩、技術負責劉國棟)和地質大隊(負責人賈潤胥,技術負責蔣炳南),2月中旬先后投入生產。
三、勘查喀什
根據總局首先突破喀什凹陷的目標,1978年8月,442、443、644隊在明堯勒、木什地表構造上進行地震技術方法試驗及試生產;904隊在和田河以西進行1:20萬航空磁測。1979年,一物對喀什凹陷進行1:10萬重力普查。為了解喀什凹陷一麥蓋提斜坡至巴楚隆起的區域地質結構,沿葉爾羌河部署地震區域剖面,并在喀什地區進行地震概查,完成地震剖面430公里。通過上述工作,對喀什凹陷的形成、發展以及地層、構造都有了進一步了解。此外,1978—1979年和有關單位合作,在全盆地進行了航空遙感地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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