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
是未經加工處理的石油。它是一種黑褐色并帶有綠色熒光,具有特殊氣味的粘稠性油狀液體,是烷烴、環烷烴、 芳香烴和烯烴等多種液態烴的混合物。
原油通過一定的煉制加工流程可以生產汽柴油等各種原油產品,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非常廣泛的應用,是當前主要的能源來源,是工業社會不可或缺的“血液”。2020年,我國共進口原油5.42億噸,是世界上大的原油進口國,那么,海關對進口原油檢驗有什么要求呢?
一、海關對進口原油的管理要求
原油屬于法定檢驗商品,未經海關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油不準銷售、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為規范進口原油檢驗工作,保護人民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提高進口原油質量和促進原油貿易發展,海關對進口原油實施口岸檢驗的方式。
二、進口原油應當符合的質量要求
進口原油按照GB 36170-2018《原油》標準里要求的項目進行檢測,分別為水含量、交接溫度下蒸氣壓、機械雜質含量、204℃前餾分有機氯含量、鹽含量、密度、硫含量和酸值8項;此外,海關還要求對鎳、釩、殘炭等環保項目進行監測。
水含量(質量分數)
石蠟基或石蠟-中間基≤0.5%
中間基或中間-石蠟基或中間-環烷基≤1%
環烷基或環烷-中間基≤2%
交接溫度下蒸氣壓
交接溫度下蒸氣壓(針對敞口貯存和運輸的原油)≤66.7kPa。
機械雜質含量
機械雜質含量(質量分數)≤0.05%。
204℃前餾分有機氯含量
204℃前餾分有機氯含量(質量分數)≤10μg/g。
三、海關對進口原油檢驗的其他要求
原油同時也是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的產品,屬于易燃液體,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編號1267。根據《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有關規定,進口原油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等,還應提供《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和中文安全數據單樣本。
另外,進口原油依法需由海關實施重量鑒定。根據《關于調整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159號)規定,海關對進口大宗商品逐批實施重量鑒定調整為海關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依職權實施。
進口原油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企業申請實施重量鑒定并出具重量證書。
進口原油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海關不再實施重量鑒定。
進口原油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重量,海關對申報情況實施抽查驗證。
四、進口原油檢驗的便利化措施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根據《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110號),自2020年10月1日起,海關對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進行重大調整,將先行由海關對進口原油實施批批抽樣檢驗,合格評定后放行調整為“先放后檢”。
實施“先放后檢”方式后,將原油卸貨、轉運與實驗室檢測從原有的串聯模式調整為并聯模式,進口原油經現場檢查合格即可卸船、提離口岸監管作業場所,減少油船在港時間2—3天,解決了進口原油無法及時卸貨、轉運帶來的長時間占用港口罐容、加重船舶壓港等問題,大幅提高進口原油的海關通關效率和港口的接卸能力。
五、進口原油檢驗流程
進口原油由卸貨口岸海關檢驗。
進口原油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口原油到貨之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原油應當在口岸主管海關的監督下,在具備檢驗條件的監管作業場所卸貨。
海關對進口原油涉及安全、衛生、環保項目及相關品質、數重量實施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原油不準銷售、使用。
對進口原油中發現的安全、衛生、環保、品質等問題,海關應當責成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監管下進行有效處理,無法處理的應實施退運。
檢驗監管中發現存在安全、衛生、環保、貿易欺詐等重大問題的,海關將依法進行處置,并適時調整檢驗監管方式。
行業資訊:
與常規蒸汽驅相比較,多介質復合蒸汽驅主要具有以下開發機理:
1)調整注汽剖面,擴大波及體積多介質注人后,縱向上,由于重力分異作用,多介質迅速填充主力層段上部超覆區域,從而緩解主力層的蒸汽超覆;分子量相對較大的蒸汽進人下部非主力層段,蒸汽腔發育,提高縱向上的動用程度。平面上,多介質迅速占據平面蒸汽優勢通道,蒸汽向弱勢方向改向,動用非主力部位,擴大平面波及體積。同時,由于多介質的隔熱物性及膨脹分壓作用,可以減少蒸汽熱損失,提高熱能利用率,主力層與非主力層的蒸汽腔范圍進一步擴大。
2)補充地層能量,提高驅油動力多介質輔助蒸汽驅由于氣體體積大,壓縮性強,進人地層后隨著壓力的降低迅速膨脹,進一步補充油藏壓力,數值模擬研究結果表明,實施多介質輔助蒸汽驅后井組內距注汽井10m處,油層壓力可由常規蒸汽驅的2.9MPa提高至4.0MPa,驅替作用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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