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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危險的“眼淚”——松脂
          發布時間: 2021-04-10 21:56 更新時間: 2024-11-2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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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的“眼淚”  

          松脂是松樹等樹干上滲出的膠狀液體,從松樹皮的裂縫中流出的,就像松樹掉眼淚一樣,這不起眼的“眼淚”,卻登上了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經常自帶“易燃”屬性。


          伴隨著國內外松香價格的一路上漲,國內松香生產商進口松脂的意愿較為強烈。但是不少進出口企業對其危險特性認識不足,把松脂作為普通貨物申報和運輸,給口岸安全生產帶來了不穩定因素。海關已查獲多起松脂涉危未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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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監管現場抽取的松脂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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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裝容器內的松脂已出現泄漏,十分危險


          松脂,又名生松香、焦油松香,是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化學品,序號為1949號。


          松脂為采割松樹得到的天然分泌物,并非工業化生產的化學品,是用作生產松香、松節油的原料,主要的化學成分為樹脂酸(固體,松香的主要成分)和單萜、倍半萜物質(液體,松節油的主要成分),經危險特性分類鑒別檢測,多數松脂被鑒定為易燃液體(或易燃固體),需采用Ⅲ類及以上等級的包裝,應按危險貨物運輸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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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樹脂的采割


          由于松樹樹種及其生長環境的不同,采割得到的松脂化學組成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差別,危險危害性質也就各不相同,部分松脂的閃點可低至50℃左右,屬于易燃物;而有的閃點較高,不屬于易燃物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有一定的危害。這就需要在裝運之前對松脂檢測鑒別,并按聯合國《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規定,合規采用包裝、加貼安全標識、隨附 《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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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海關查獲的一起涉危未報的松脂樣品檢測報告,報告顯示該松脂樣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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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另一批松脂的樣品檢測報告,報告顯示該松脂樣品并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化學品,但其理化性質顯示該松脂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


          違法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第四十六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委托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檢手續,未按照規定向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對委托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導致騙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關證單的結果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提供或者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提供或者使用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裝運出口危險貨物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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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提醒

          進出口松脂的企業應明確松脂的危險特性,如果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商品,應按危險化學品相關申報要求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松脂的收貨人應明確要求境外發貨人采用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要求的包裝從啟運港發貨,從源頭避免安全生產不穩定因素。企業可以點擊下方推文鏈接,詳細了解危險化學品如何向海關申報。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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