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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發布時間: 2021-03-29 20:08 更新時間: 2024-11-21 08:15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危險廢物 造成的環境污染,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組成部分。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危險特性技術 指標,危險特性符合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須依法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國家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由以下 7 個標準組成: 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和鑒別規則。 本標準發布于 2007 年,本次為次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進一步明確了鑒別程序; ??進一步細化了危險廢物混合和利用處置后判定規則。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 2019 年 9 月 6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和鑒別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 本標準適用于液態廢物的鑒別。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廢物鑒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 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HJ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固體廢物 solid waste 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 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 質。 3.2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 的固體廢物。 3.3 利用 recycle 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3.4 處置 dispose 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 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終置于符合環境保 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2 4 鑒別程序 危險廢物的鑒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4.1 依據法律規定和 GB 34330,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 不屬于危險廢物。 4.2 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 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4.3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不排除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固體廢物,依據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以及 HJ 298 進行鑒別。凡具有 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4.4 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 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5 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 5.1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種或兩種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其他物 質中,混合后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5.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混合后的 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5.3 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6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判定規則 6.1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和處置后產生的固 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6.2 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 廢物。除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仍 屬于危險廢物。 6.3 除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仍屬于危險廢 物。 7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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